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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北京市事业单位:法律常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北京华图 | 2020-02-28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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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名称: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2.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 须有不法侵害(通常是人实施) 须有需避免的危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灾害等)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危险正在进行时
对象条件 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目的条件 必须出于保护合法利益的目的
限度条件 保护的利益≥损害的利益 保护的利益>损害的利益
限制条件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必须是迫不得已——即危险发生时,除了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外,无他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特别限制 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殊规定的人
过当 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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