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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北京市事业单位:法律常识-刑罚

北京华图 | 2020-02-28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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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名称:刑罚

  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期限 3月-2年,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三年 1月-6月,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 6月-15年,数罪并罚总刑期<35年——不得超过20年;数罪并罚总刑期≥35年——不得超过25年 终身(事实上可以减刑、假释)
执行 社区矫正,劳动中应同工同酬 关押,每月可回家1-2天,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关押,有劳动能力的强制参加劳动(无偿)

  (5)死刑:死刑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

  适用条件:①适用条件的限制,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②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③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④执行制度的限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2年)

  2.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罚金 是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 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后,则不享有公民基本权利中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利、言论自由和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
驱逐出境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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