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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北京市事业单位:法律常识-行政主体

北京华图 | 2020-02-28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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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名称:行政主体

  1.定义:只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2.范围——不属于下列行政主体,则不能成立行政行为:

  (1)行政机关: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

  ①派出机关:政府派出,有主体资格(市辖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区公所。省级政府:地区行署)。

  ②派出机构:职能部门派出,授权才有资格(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③内设机构:授权才有资格(如专利评审委员会,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①被授权的企业组织(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

  ②被授权的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

  ③被授权的社会团体(如某些行业协会)。

  ④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如村委会为、居委会)。

  (3)非行政主体: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实施行政行为的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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