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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北京市事业单位:法律常识-选举制度

北京华图 | 2020-02-28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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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名称:选举制度(常考)

基本原则 (1)普遍性原则(2)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
选举机构 直接选举 设立选举委员会
间接选举 (1)本级人大常委会(2)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程序 直接选举 选区划分与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计票->确认和宣布当选
间接选举 没有选区划分与选民登记这一环节,其余程序基本相同
当选的条件 直接选举 (1)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2)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间接选举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罢免 直接选举 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间接选举 (1)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2)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各该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物质保障 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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