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名称:选举制度(常考)
基本原则 | (1)普遍性原则(2)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 | |
选举机构 | 直接选举 | 设立选举委员会 |
间接选举 | (1)本级人大常委会(2)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 |
程序 | 直接选举 | 选区划分与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计票->确认和宣布当选 |
间接选举 | 没有选区划分与选民登记这一环节,其余程序基本相同 | |
当选的条件 | 直接选举 | (1)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2)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
间接选举 |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 |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 ||
罢免 | 直接选举 | 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
间接选举 | (1)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2)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各该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 |
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 ||
物质保障 | 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