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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事业编考试:法律常识-合同

北京华图 | 2020-02-27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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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常识考点:合同

  1.定义: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订立,指当事人就合同的相关内容经协商达成合意的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邀请 一方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他人想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非合同订立必要阶段)。一般来讲,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
要约 当事人一方(要约人)向对方(受约人)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条件:①特定的意思表示,合同一旦成立,要约人即为合同当事人一方。②要约须向特定人发出。③要约的内容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法律效力: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受要约约束,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撤销或表更要约;受要约人则取得了承诺的权利(即使受要约人不承诺,也没有义务通知要约人)
承诺 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条件:①承诺必须是由受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作出;③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生效意味着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由此承担合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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