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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事业编考试:法律常识-所有权

北京华图 | 2020-02-27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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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常识考点:所有权

  1.定义: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分类:

国家所有权 国家对全民所有制财产享有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集体组织对其财产享有的权利——农民集体所有权由“本集体成员集体”或其代表、代理人行使;城镇集体所有权由“本集体”或者其代表、代理人行使
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私人所有权由所有权人或其代理人行使

  3.我国的自然资源和土地所有制度:

国家所有 矿藏、水流(只归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城市的土地
集体所有 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4.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用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共有权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为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走廊、屋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成员权 业主对于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如绿地、车位),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成员权通过组成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选举管理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建筑物进行管理等形式予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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