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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事业编考试:法律常识-担保

北京华图 | 2020-02-27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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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常识考点:担保

  1.定义: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2.类型:

  保证: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措施。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抵押:在债的关系,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

  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从该动产或权利中优先受偿的制度。

  留置: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先行占有义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项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在债的关系中,当事人一方按法定或约定,可以向对方预先付给一定数量的金额作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可抵作价款或返还给债务人。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他就无权要求接受定金的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2)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违反合同义务致使对方受到损害时,应赔偿受害方所受的损失;

  (3)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时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4)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旅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和违约金的竞合: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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