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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事业编考试:法律常识-代理

北京华图 | 2020-02-27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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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常识考点:代理

  1.定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的种类

  代理权的产生方式 被代理人
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产生 一般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 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指定代理 根据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单位的指定而产生

  3.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1)本人死亡,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终止: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②指定代理的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的;

  ③其他原因,如收养关系解除等。

  (3)委托代理的终止: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4.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四种情形 没有代理权,违背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超越授权范围,代理权终止
法律后果 一般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特殊情形 表见代理,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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