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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政策法规:面试实施(试行)

国家公务员考试专题 | 2024-01-19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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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面试前应当发布公告。面试公告应当载明面试人员名单、报考职位、面试时间、面试地点、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须知事项。

  第二十八条面试方法以结构化面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为主,也可以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第二十九条面试时,应当成立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7名考官组成,其中设主考官1名。

  第三十条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原则上安排在同一考官小组、使用同一套面试题本进行面试。

  第三十一条面试前,应采取考官和考生抽签的办法确定面试室和面试次序。只有1个面试考官小组的,考官实行差额抽签确定。

  第三十二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根据职位特点、面试方法和试题情况,合理确定面试时限,确保能够有效测查考生素质。

  第三十三条面试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面试由主考官主持,面试考官按照面试题本要求,依据考生表现进行评分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主考官和面试监督员应对本面试室所有考官履行职责和执行考试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并在评分表上签字确认。面试监督员未到面试现场的,不得进行面试。未经监督员签字认可的,面试成绩无效。

  第三十五条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计分方法计算考生的面试成绩,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告知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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