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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政策法规:面试考官管理(试行)

国家公务员考试专题 | 2024-01-19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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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面试考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有比较丰富的人事管理、人才测评等方面的经验或具有一定年限的机关工作经历,品行优良,公道正派,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守工作纪律,恪守行为规范。

  担任面试主考官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能够讲普通话,口齿清晰,表达流畅。

  第十九条 担任面试考官前一般应当参加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专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培训后,经考试考核合格的颁发面试考官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对面试考官参加培训情况、面试场次数量和行为表现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等建档登记;对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担任面试考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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