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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劳动争议的处理

北京华图 | 2020-12-14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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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也就是指劳动争议到底包括哪些,在考试中一般是直接考查,提干设问“以下哪些属于或者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考生能判断出来即可。劳动争议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由此可以看出,劳动争议指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与劳动相关的争议,不包括劳动者与劳动者直接的争议比如同事之间的债务纠纷,认识到争议的主体和原因就很好判断了。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1.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基于自愿可以采用协商方式解决争议。

  2.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注意:协商与调解均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3.仲裁。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里需要注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仲裁前置。”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劳动争议的处理这个考点,相对比较简单。核心的点就是劳动争议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及解决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仲裁才可以诉讼。记住这两点,答题就很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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