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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事业编考试:法律常识-共有

北京华图 | 2020-02-27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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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常识考点:共有

  1.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2.包括: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所有权 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最常见的是夫妻家庭财产),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各共有人有确定的份额,他们按份分享权益,分担费用 对共同财产不分各自的份额,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也不能要求分割
共有财产由共有人协商管理,意见不一致时,按多数份额的意见进行管理,但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各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可以出卖、赠与,并可继承,但在出卖时,其他共有人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在共同财产受到侵害时,每一共有人都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以维护共有的利益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他们经平等协商进行管理、支配和进行处分;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也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就共同财产负连带责任
在分割时按份分配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分割共有财产,应平等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如意见不一致,可诉请法院处理
夫妻财产制:有约定按约定,如无约定按以下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夫妻的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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