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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事业编考试:法律常识-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北京华图 | 2020-02-27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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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常识考点: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受损失的一方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获得利益的一方负有返还利益的义务。

应予返还的利益(包括原物、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
受益方为善意 损失大于利益,只返还现存利益;若损失小于利益,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损失为准
受益方为恶意 应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利益;若利益少于损失,还须赔偿损失与利益之间的差额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或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承担适当管理、通知以及报告与计算的义务;本人负有偿付该费用的义务。

  “必要费用”包括管理人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该必要费用,一般以本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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