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人眼中,陈光标一直是一个家喻户晓的“慈善标兵”。近年来,他“高调行善”的事迹引发了社会对于慈善事业的高度关注。然而,陈光标的行为,也引发了他想“沽名钓誉”的争议,更给他带来了“道德绑架”的烦恼。
其实,陈光标的困境并非个案,许多希望从事慈善的人,甚至包括某些慈善组织,都面临着“善门难开”的烦恼:捐给慈善机构的善款被挪用、慈善机构滋生腐败、民间成立慈善组织却找不到政策依据……如果我们从社会层面去审视,这些“慈善困境”大多源于制度的不完善。因而,建立健全个人慈善的相关制度,在当前显得尤为紧迫。
当前,我们在慈善制度的完善方面还面临着许多问题。一方面,慈善政策碎片化严重,难以有效约束慈善组织,造成“郭美美事件”之类慈善机构腐败事件多发,抹黑了慈善机构现象,降低了这些机构的公信力;另一方面,由于缺少实施细则,配套的法规制度也没有及时跟进,大大制约了民间慈善组织的发展和壮大。除此以外,我国对捐助人的捐助行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也没有法规对受助人的行为进行约束,这也导致了“道德绑架”以及捐助者与受助者之间产生纠纷的现象发生。因此,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慈善管理制度。
完善慈善管理制度,首先应该在明确监管方式上“下功夫”。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可以借鉴一些慈善法规较为成熟的国家的相关经验,对于慈善机构在善款去向、使用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督,完善捐款信息的披露制度,防止善款被私自挪用、贪污而产生“慈善腐败”。同时对于社会力量成立的公益组织,要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为公益组织的运作提供方便,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等便利条件,提高公益组织的积极性。
完善慈善管理制度,还应该在规范捐赠行为上“做文章”。当前出现的一些捐助人与受赠人之间由于受助者不履行受助承诺等原因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如不及时进行有效控制,会降低捐助者的捐赠热情。因此,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明确捐赠人和受赠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保障。当受赠人不再符合捐助条件,或者受赠人认为需要重新分配捐助款时,需考虑捐赠人意愿,按照法定程序对善款进行转移。
完善慈善管理制度,更应该在制度设计上“花心思”。近年来随着人们捐助观念的变化和技术手段的成熟,人们不再满足于通过单位进行集体捐赠和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捐助的形式,而是开始越来越多地直接将款物赠送给需要帮助的人。这对于制度设计来讲,更加考验有关部门的智慧。我们一方面需要借助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重建民众对于慈善组织的信任,另一方面需要为个人直接捐赠提供切实的方便。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只有在监管上“下功夫”,在规范上“做文章”,在制度上“花心思”,我们才能真正建立起一套完备的慈善法律体系。让每个人的爱心汇聚起慈善的暖流,而彪哥式的尴尬终将成为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