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加强公务员录用考试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过程中是否设有过渡期?
日期:2026-06-17 14:56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本规定设置过渡期至2026年年底。本市已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开展公务员录用考试培训活动的机构,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应在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培训学员的剩余课程或退完相应费用后完成转型或退出。
文章引用链接:https://www.bjfsh.gov.cn/zsk/zcwd/202606/t20260611_40114573.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