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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常识积累;“《刑法》中关于死刑”考点汇总

未知 | 2022-05-23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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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解读:

  (1)死缓只有二年,没有别的几年。

  (2)死刑都是最高法核准,死缓可以由高级法院核准。

  二、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解读:

  (1)即便十八岁生日当天犯罪,也不算十八岁,不适用于死刑,已满18周岁应当自生日的次日零点开始计算;

  (2)“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法院审理阶段。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上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

  (3)刑事案件上“手段特别残忍”多从被害人的感受,比如使用焚烧、冷冻、油煎、猛兽撕咬等方式,会让受害人持续遭受特别的痛苦,或者特殊的令公众难以接受的杀人手段,如斩首等方面进行界定。如投毒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不属于“手段特别残忍”。

  (4)不适用死刑包括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三、死缓变更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解读:

  死缓期间,正常表现的,就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故意犯罪,只有情节恶劣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四、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课后练习】

  1.(多选)关于死刑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的,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B.被判处死刑,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C.审判时已满七十周岁,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可以适用死刑

  D.在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

  【答案】AD。

  AD项错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B项正确,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C项正确,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单选)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甲,犯罪时不满18岁,不能判处死刑,但由于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B.乙,女,审判时怀孕,不能对其判处死刑

  C.丙,81岁,不论犯罪手段多么残忍或危害后果多么严重,都不能对其判处死刑

  D.为了贯彻“慎杀”原则,死刑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核准

  【答案】B。A项错误、B项正确,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的不适用死刑包括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C项错误,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D项错误,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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