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抛物”之刑事责任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公布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意见中指出: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高空抛物”已入刑。
如2019年8月1日,蒋某为发泄情绪,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从14楼扔出窗外,砸落在楼下的三辆轿车上。经估价,被砸的轿车物损合计人民币4293元。11月29日该案宣判,被告人蒋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案系上海首起涉嫌高空抛物刑事案件。对于我们备考而言,我们要熟悉高空抛物可能涉嫌的罪名,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高空抛物”之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
新颁布的《民法典》也对此作出相应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例:张三被A栋楼某住户抛出的烟灰缸砸伤头部,无法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的主体为( )。
A.A栋楼的所有住户
B.A栋楼除了一楼以外的所有住户
C.小区物业公司
D.张三自己
【答案】B。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故本题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