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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教育事业单位2023年第二批公开招聘教师笔试安排

怀柔区人民政府网站 | 2023-05-22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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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和《怀柔区教育系统所属事业单位2023年第二批公开招聘教师公告》精神,怀柔区教委定于2023年5月28日(星期日)组织笔试。具体安排如下:

  一、笔试人员、内容

  (一)参加笔试人员

  资格初审通过的考生。

  (二)笔试内容

  笔试内容为教师综合知识测试,主要考察报考者的基本能力水平以及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相关知识。本次考试无指定培训机构和参考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二、打印准考证

  自2023年5月24日(星期三)9:00开始,考生可登陆怀柔区教师招聘考试报名系统http://shidaoshu.cn/examination(以下简称报名系统)根据提示打印准考证并核对准考证上本人信息。

  三、笔试时间、地点

  (一)笔试时间

  2023年5月28日(星期日),上午9:30—11:30。

  (二)笔试地点

  怀柔区第二中学(北京市怀柔区湖光南街6号)。外来车辆不得驶入校内,校外停车位紧张,请考生提前规划好出行路线,预留好时间。

  四、考生须携带物品

  (一)考生准考证、身份证(或驾驶证、临时身份证等附本人照片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考试所需的文具,包括2B铅笔、橡皮、黑色签字笔等。

  五、笔试流程

  (一)考试当日(5月28日星期日)上午8:30开始,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进入校园。

  (二)考生进入校门后,须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及一切与考试无关的个人物品暂存至存包处,严禁带入考场。

  六、笔试成绩

  (一)笔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低于合格线者不能进入下一环节。每个招聘岗位按照拟招聘人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现场资格复审人员;未达到1:3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二)笔试成绩及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将在笔试后5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网站、怀柔教育微信公众号发布。

  七、注意事项

  (一)参加笔试前应认真学习《考场规则》(附件),严格按照要求参加考试。

  (二)考生如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个人信息或未按防控要求执行且不听劝阻改正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笔试资格,成绩按0分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三)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考生携带任何与考试无关物品进入考场,考生不得将试卷及相关考试信息带出考场。考试过程中如发现考生随身携带草稿纸、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即视为违纪、取消笔试资格,成绩按0分处理。

  (四)对考生的资格审核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在任何一个招聘环节发现考生存在不符合招聘要求、提供虚假材料,伪造、编造有关证件和信息的情形,均做取消考生报名资格处理,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五)联系方式

  区教委人事科电话:010-69623205(刘老师)

  附件:考场规则

  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2023年5月22日    

  附件

  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定,听从工作人员安排。

  二、考生进入考场须对号入座,并将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放在课桌右上角,以备监考员查验。就座后,不得离开座位。不在规定座位应试者考试成绩无效。

  三、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考试期间如需去卫生间,须在监考员同意的情况下由巡场人员有序引领至卫生间。

  四、考试开始后15分钟及考试结束前15分钟不得提前交卷,其他时间准备提前离开考场的考生可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允许后离开考场。

  五、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考生之间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六、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考生携带任何与考试无关物品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如发现考生随身携带草稿纸、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即视为违纪、取消笔试资格,成绩按0分处理。

  七、试卷发放后,考生首先应检查试卷是否有印刷字迹不清、缺页短码、页码颠倒等问题,如发现问题须举手示意,请监考员判别、处理。

  八、考生须在试卷规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不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或做标记的,成绩无效。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答题。

  九、考生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蓝、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楚、工整;因漏、错填写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责任由考生本人负责。

  十、考生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考场内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

  十一、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要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扣在桌面上,待监考员收齐后,经监考员允许方可离开考场。

  十二、考生不得将试卷及相关考试信息带出考场。

  十三、考试期间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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