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北京公务员考试公告已经发布。目前考生应该对2021年北京公务员考试政策有一些了解了。但很多考生还不太清楚北京公务员考试笔试的科目有哪些,考查什么些什么内容,以及总成绩怎么计算?知道这些内容对于我们的复习和考试是有着很大的帮助的。本文北京华图教育就给大家一一进行解答。
一、2021年京考时间表:
报名时间:2020年11月30日9:00至2020年12月4日18:00
初审时间:2020年11月30日至2020年12月5日
缴费时间:2020年12月6日0:00至2020年12月8日24:00
打印准考证:2020年12月15日9:00至2020年12月20日18:00
笔试时间:
公共科目考试时间2020年12月20日,具体安排为:
12月20日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2月20日下午 14:00-16:30 申论
二、考试方式
北京2021年度公务员考试笔试采用闭卷、主客观相结合的形式。
三、公共科目笔试内容
北京市各级机关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全部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与公务员职业密切相关的、适合通过客观化测验方式进行考查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包括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五部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涉及多种题目类型,试题将根据考试目的、报考群体情况,在题型、数量、难度等方面进行组合。
申论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50分钟,满分100分。
申论是测查从事机关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的考试科目。申论试卷由注意事项、给定材料和申论要求三部分组成。申论考试按照区级以上(含区级)职位、乡镇(街道)等基层职位的不同要求,分别命制试题。
四、专业科目考试:
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笔试采用闭卷考试方式,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五、笔试试题(模拟题)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包括三个部分,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概括而言,《指导意见》提出了十方面规则: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其中针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此外,《指导意见》第七条还规定:“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
《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
《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
“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
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
《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明确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
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关系
《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刷题巩固
1、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是( )
A. 侵害人持刀向受害人砍去,受害人捡起石块将其砸伤
B. 侵害人持刀威胁受害人交出财务,路过群众用石块将其砸伤
C. 侵害人正在对某妇女实施暴力威胁,妇女奋起反抗,将其打伤
D. 侵害人盗窃财物被抓后,失主将其打伤
【解析】D。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正当防卫: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方面:①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②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③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具有防卫意识。④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⑤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必须基本相适应。D项,侵害人盗窃财务被抓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失主将其打伤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故D项错误,但与题意相符,当选。
因此,选择D选项。
六、面试形式
北京公务员考试历年面试形式为结构化面试,包括普通结构化和材料结构化, 其中材料结构化考察比例为四分之一。
结构化面试也称标准化面试,是指针对要测评的内容事先进行精心设计,系统全面地列好拟提问题的清单,面试时严格按照事先准备好的问题提问,并根据应试者回答内容的适当性进行评价。 简单说就是测评要素、面试试题、实施程序、评分标准、考官组成等都事先进行规范性设计的一种面试测评方法。
七、总成绩如何计算?
一般职位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公共科目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面试成绩和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共占50%,公共科目笔试、面试、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均按百分制折算,专业科目考试成绩一般不超过综合成绩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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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1年北京公务员考试笔试常见问题”的相关总结,希望能够给准备参加2021北京公务员考试考生带来帮助。现在虽距离2021年京考还剩不多的时间,对于没有基础的公考小白来说,及早复习才能提高成功几率。如果你想报考却不知道如何着手复习,这里,小编建议大家还是早早加入京考魔鬼集训课程,京考培优考前集训,京考决胜飞跃班等相关课程体系,跟着老师系统复习,先听讲再刷题训练,学练结合,复习效率将会非常高。最后预祝大家能够在2021年北京公务员考试中取得好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