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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军队文职人员招录考试专业科目试卷解析

北京华图 | 2020-05-27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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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项选择题

  1.A【解析】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2.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3.C【解析】归纳推理是一种由个别到一般的推理。由一定程度的关于个别事物的观点过渡到范围较大的观点,由特殊具体的事例推导出一般原理、原则的解释方法。所谓演绎推理,就是从一般性的前提出发,通过推导即“演绎”,得出具体陈述或个别结论的过程。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有部分属性相同,从而推出它们的其他属性也相同的推理。简称类推、类比。实质推理是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的推理。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4.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是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是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建设的基本法,也被称为军事法的“母法”。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5.A【解析】军事法治监督制度体系是确保中国特色军事法治监督体系建立完善的基础。要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必须从军队实际出发,健全和完善军队党内监督、层级监督、专门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等互联互动、有力有效、多位一体的军事法治监督制度体系。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6.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条规定,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7.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指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8.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9.B【解析】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特征表现在:(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友谊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10.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11.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12.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13.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14.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15.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单位不可以作证人,A项说法错误,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B项说法正确,排除。证人作证能力,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的证人必须具备的能力。包括:(1)对案件事实和情节的感知能力。(2)证人对案件事实和情节的记忆能力。(3)证人对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能力。证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直接的关系。C项说法正确,排除。证人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不可替代性,不存在回避问题。D项说法正确,排除。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16.D【解析】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宪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人民是制宪主体,人民制定了宪法,人民就有权监督宪法实施,对于宪法的实施保障。各社会主体应积极参与,D项,小刘说的,与个人无关,表述错误,但符合题意,故当选。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17.B【解析】B项,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陈满案等重大刑事冤假错案均是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因此,相关受害人及家属可以申请国家赔偿。ACD项均表述错误。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18.B【解析】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甲明知附近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会遮挡住他的海景房视线,也明知乙想要买海景房,却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19.D【解析】A项,《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符合题意,故排除。

  B项,《民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齐玉苓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齐玉苓被侵犯了姓名权。不符合题意,故排除。

  C项,某小广告在产品宣传单上印明星甲的照片,小广告未经甲的同意,将其用作广告宣传,侵犯了明星甲的肖像权。不符合题意,故排除。

  D项,学生甲因在期末考试中舞弊,被学校通报批评,未被侵犯人身权。符合题意,故当选。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20.A【解析】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其价值以票面载明金额来计算,不取决于其重量、体积等。另外货币还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以及世界货币的职能。但是,被作为收藏品的货币为特定物。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21.D【解析】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国家财产、私人财产,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大体上,财产有三种,即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即知识产权)。子女不是财产。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22.C【解析】《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题干中,张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23.D【解析】A项,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表述错误,故排除。

  B项,《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表述错误,故排除。

  C项,《民法总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因此,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条件。表述错误,故排除。

  D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为财产代管人。表述正确,故当选。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24.D【解析】《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D项,法人的名称变更属于法人的变更不属于法人的消灭。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25.A【解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积极条件又称肯定条件,积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积极条件又称肯定条件,积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消极条件又称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事实为条件的内容。题干中,甲与乙约定,若乙未考上大学,甲会给乙5000元助乙参加就业培训。可知,这是附消极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26.D【解析】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D项,甲为乙的利益管理乙的遗失物(暂养牛),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乙偿付养牛的费用。产生了无因管理之债。故当选。ABC项均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27.D【解析】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A项,《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此可知,债权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故排除。

  B项,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的设立不得对抗债务人。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故排除。

  C项,如果债务人不知该债权已经设立质权的事实,则债务人向债权人(即权利质权的出质人)清偿的,将发生清偿的法律效果。乙在知情的情况下对甲履行,不能对丙主张债已经消灭。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故排除。

  D项,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后,质权人享有保全请求权,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仍进行清偿为恶意,其履行行为无效,质权人仍有权请求其承担给付义务。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28.C【解析】债的终止,即债的消灭,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再存在的情况。

  A项,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债的关系的单独行为;

  B项,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C项,混同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

  D项,债的履行,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题干中,甲乙公司互欠钱款项,后乙公司被甲公司兼并,这属于债的混同。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29.D【解析】A项,《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题干中,并没有给出格式条款的信息,故排除;

  B项,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题干中,并没有给出合同显失公平的信息,故排除;

  C项,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题干中,并没有给出合同情势变更的信息,故排除;

  D项,培训机构合同内容:学生高考分数能达到二本线,若未达到该目标,全额退费。虽违背教育规律但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符合题意,故当选。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30.C【解析】《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31.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甲、丙都是乙公司的工作人员,都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权利属于乙公司。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32.A【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故5岁孩子也享有著作权。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33.A【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题目中的情形既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也不属于可撤销的情形,甲男、乙女之间的婚姻有效。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34.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本案中,甲被烫伤是由顾客乙滑倒造成的,但乙之所以滑倒是由于丽都酒店地板湿滑。因此,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的丽都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由于丽都酒店是在乙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只有将两诉的审理合并进行,才能在二被告间合理地确定赔偿责任的分担问题。因此,本案中丽都酒店和乙应为共同被告。选项D正确,选项ABC均错误。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35.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题中,丙的损失是乙酒后驾驶撞伤的,汽车所有人甲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所以由机动车使用人乙来承担。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36.D【解析】A项,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

  B项,标准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具有标准的社会危害程度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C项,加重犯罪构成是指在普通犯罪构成基础上具有严重情节应当予以较重的犯罪构成。

  D项,减轻犯罪构成是指在普通犯罪构成基础上具有较轻情节应当予以较轻处罚的犯罪构成。

  因此,题目中的规定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减轻犯罪构成。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37.C【解析】刑法中的精神病,指的是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与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有关,比医学上的精神病的范畴要小。抑郁症如不影响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则不属刑法上的精神病,应当认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题目中,甲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也不属于“应当”从宽的情节。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38.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39.D【解析】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题目中,果农王某为了防止他人偷摘果园的苹果,明知自己喷剧毒农药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首先可以确定是故意,其次王某对过路者的死亡并不是希望而是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故本案王某对过路者死亡的主观心理状态是间接故意。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40.B【解析】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保管员被逼打开保险柜的行为并不是在其意识、意志支配下的活动,不属于危害行为。胁从犯是指被迫参加犯罪的人,其主观上仍有意志自由,如果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或符合紧急避险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题目中被胁迫者完全是出于违心和无奈,如果不从,面临的就是自己或亲属的消失,这种情况下被胁迫者没有任何意志自由,不具有主观恶性应此不应被认为是犯罪。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41.C【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题目中交代,甲已经着手犯罪,在看到女青年是自己中学同学时,由于意志以内的原因主动放弃犯罪,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42.D【解析】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包庇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时间在犯罪之后而不是审查起诉之后,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判决确定的犯罪分子。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43.D【解析】伪造货币罪的构成要件: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本国货币管理制度,二是外币管理制度。二、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所伪造的货币必须是正在流通中的货币。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主体。四、本罪在主观方面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A项,成立伪造货币罪所伪造的货币必须是正在流通中的货币,如果伪造的是已经停止流通的古钱、废钞,不成立伪造货币罪。A项,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印制停止流通的第三版人民币的不构成伪造货币罪。

  B项,伪造的外币不要求能否在我国使用。B项,伪造正在流通但在我国尚无法兑换的境外货币的,成立伪造货币罪。

  C项,将白纸冒充假币卖给他人的,不符合伪造货币罪的构成要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构成诈骗罪。C项说法正确。

  D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变造货币罪所变造的货币必须是真币,D项中将一半真币与一半假币拼接,制造大量半真半假面额100元纸币的,成立伪造货币罪。因此,D项错误,当选。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44.B【解析】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题目中,甲将丙骗往外地游玩,并没有实际绑架、拘禁丙,不构成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甲、乙使用恐吓、威胁的方法,向其家人索要赎金的行为是假绑架真勒索,此时并没有人质受到生命安全的威胁,定敲诈勒索罪。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45.D【解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46.B【解析】《民诉法意见》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47.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48.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49.B【解析】控告人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有权向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接受复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对公安机关的决定不服还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依立案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50.B【解析】我国的审级制度,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人民法院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由它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经过审理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就是第二审的判决或裁定。根据两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51.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52.A【解析】《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53.B【解析】根据领空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须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有关法律。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54.C【解析】根据国际法中的外交关系法相关原则,建立什么样的外交关系,互设哪一级的使馆,由双方协商确定。由于某种原因,两国在建交并设立使馆后,一国也可以单方面暂时关闭使馆、中止甚至断绝两国间的外交关系。这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如果两国关系改善或恶化,双方均可提出外交关系升格或降格。断交可由一方单方提出,也可由双方共同宣布。断交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各自撤回使馆,使馆人员职务即行终止。因此甲乙两国的做法均未违反国际法,因此不需承担国际责任。AB两项错误。但是,两国断绝外交关系,或遇使馆长期或暂时撤退时,接受国务应尊重并保护使馆馆舍以及使馆财产与档案,因此甲国不能查封没收乙国使馆在甲国的财产,故此D项错误。两国外交关系断绝,则双方之间的外交协议终止执行,C选项正确。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55.D【解析】使馆属于常驻外交机关。使馆由使馆馆长、外交人员、行政人员及服务人员组成。其中,使馆馆长是使馆的最高首长,是一国派驻另一国的使节。因此使馆馆长当然属于外交人员。除馆长外,使馆的一般外交人员是指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包括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参赞是协助馆长处理外交事务的高级别外交人员;武官是作为武装力量的代表,专门处理有关军事合作事务的人员。并非所有的国家间都互派武官。秘书是按照馆长指示处理外交事务及文书的外交官,分为一、二、三等。随员是最低一级的外交人员。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二、系列单项选择题

  56.C【解析】本案中甲虽然未参与盗窃,但是其做了一把万能钥匙,为他人实施盗窃行为提供了物理的或心理的帮助,故甲属于帮助犯,与其他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57.D【解析】对于帮助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就以从犯论处;如果被胁迫实施帮助行为,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则应以胁从犯论处。这种从犯的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查看犯罪地点、排除犯罪障碍以及事前通谋答应事后隐匿罪犯、消灭罪迹、窝藏赃物来帮助实施犯罪等情况。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58.A【解析】甲在驾驶途中,因超速驾驶,刹车不及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59.D【解析】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中甲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甲虽然交通肇事后逃逸,但受害人周某被他人立即送往医院抢救,甲的逃逸行为并不是导致周某的死亡的原因。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作为乘车人乙构成共犯的前提是前行为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故乙虽然指使甲逃逸,但不应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60.D【解析】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61.B【解析】警察丁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丁陪同家人游玩,并未履行公务,不具有救助被害人或者阻止违法犯罪的义务;相应地,路人丙、戊偶然经过现场或者出现在现场。没有救助被害人或者阻止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故不成立犯罪。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62.D【解析】甲、乙二人为逃避警察抓捕而逃跑的行为属于犯罪后的本能反应,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即逃跑本身不成立犯罪。警察孙某不慎摔成重伤,是因为孙某在履行职业职能过程中不慎导致,属于其自陷风险的情形,不能将其归属于甲乙的逃跑行为,故甲、乙逃跑行为与孙某的重伤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63.A【解析】王某在实施盗窃犯罪的过程中被当场发现,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64.A【解析】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当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伤害两种后果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故本题答案为A项。

  65.D【解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加重构成的抢劫罪有下列几种情形:(1)入户抢劫;(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三、多项选择题

  66.ABCDE【解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我国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民族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1)部委规章(2)地方政府规章;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E项。

  67.ABCDE【解析】《宪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E项。

  68.ABD【解析】《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项。

  69.ABCE【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选项D中监察委员会属于国家机构,但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又称纪委、纪检委,属于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不属于政府部门。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E项。

  70.ABCD【解析】《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项。

  71.ABE【解析】《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准的权利。故AB项正确,CD项错误。人格权属于公民最基本的一种权利,具体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信用权、人身自由权等等。在这些具体人格权之上,有一个抽象的人格权,就是一般人格权,即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故E项说法正确,隐私权是一种具体人格权。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E项。

  72.AD【解析】(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6)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情形:(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包括乘人之危);3.欺诈;4.胁迫。(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情形:(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2)无权代理行为。

  A项,精神病人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直接无效。

  B项,11岁的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11岁的甲花500元买一双鞋,一般认为超越能力,限人超越能力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C项,乙描摹了一幅假画卖给甲,如果甲不知是描摹的,乙就是欺诈,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D项,甲乙恶意串通,损害了甲所在公司的利益,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E项,甲明知是假画而购买,不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买假行为目前尚无法律规定,故甲的行为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D项。

  73.ABCD【解析】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情形:(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包括乘人之危);3.欺诈;4.胁迫。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项。

  74.ACDE【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A项属于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CD两项属于权利人提起诉讼,E项债务人杨某向债权人汤某去函要求延期履行义务表明债务人杨某承认并愿意履行债务,要求延期只是履行时间问题,因而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B项不属于上述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E项。

  75.AB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机动车物权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只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本题中, 朱雀公司向玄武公司交付了该小客车,虽未登记,但玄武公司依法已取得该小客车的所有权,A项正确,E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故玄武公司有权要求朱雀公司交付有关单证资料,B项正确。合同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违反主给付义务,可发生合同解除权,而违反从给付义务,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若违反从给付义务给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相对人可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朱雀公司交付有关单证资料的义务属于从给付义务,但若朱雀公司不履行该义务将导致玄武公司无法给车辆登记上牌,车辆无法使用,则购买小客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玄武公司依法可主张购车合同解除,故C项正确,D项错误。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项。

  76.ABCDE【解析】知识产权是具有财产权和身份权双重内容的民事权利。在著作权中身份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在专利权中身份权主要表现为专利权人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在商标权中身份权主要表现为商标权人在商标的使用中有标明自己名称的权利;在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中身份权主要表现为权利人领取荣誉证书、标明权利人身份的权利。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E项。

  77.A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项。

  78.BCE【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这是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这是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相同点是: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1)侵犯客体不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2)侵犯对象不同,受贿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3)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受贿罪是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而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已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4)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受贿罪是为了取得他人或单位的公共财物,贪污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E项。

  79.ABCDE【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E项。

  80.ABD【解析】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领陆指国家国界范围内的陆地及其底土,是国家领土组成的基本部分。一国的领陆包括其大陆部分,也包括其所属岛屿,如果是岛国或群岛国,其领陆就由其全部岛屿或群岛构成。国家有权对所属陆地地表以下深度无限的地下资源进行勘探、开采,修建隧道,铺设管道和经营其他事业。领水是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即内水和领海两大部分。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外国航空器无权进入别国领空,但国家可根据双边或多边条约给予外国民用航空器进入和通过一国领空的权利。军用航空器一般须经特别许可,才能飞入他国领空。对于非法人境的外国航空器,国家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底土包括地下水、水床和资源等,底土完全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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