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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职军人:文职人员是不是现役军人?与文职干部有哪些区别?

北京华图 | 2020-02-06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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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职人员不是现役军人,没有军籍,但属于在军队规定的编制岗位工作的人员,是军队力量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文职人员与文职干部分属不同管理体制,依据不同的政策法规体系实施管理。

  他们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文职干部是现役军人,除没有军衔外,其他管理方式与现役军官一样,而文职人员没有军籍,属于军队使用的非现役人员。二是文职干部实行任命制,而文职人员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通过签订合同明确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约束相互之间的行为。

  与现役军人相比,文职人员的日常管理主要有哪些不同?

  为保持部队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基于文职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特点,《规定》明确,文职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作息制度,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有关规定执行,通常不参加早操。文职人员休假探亲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执行军委下达的专项任务累计时间超过6个月的,任务期休息日和节假日未休息天数可累加计入本人当年假。

  文职人员与现役军人之间的关系如何定位?

  《规定》明确,文职人员之间、文职人员与军队其他人员之间,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之间是同志关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同心协力完成各项任务;依据隶属关系和行政职务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首长、上级按照职责和权限对部属、下级下达命令和实施管理。同时,为了促进军队内部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规定》明确文职人员着文职人员服装时,通常行举手礼;携带武器装备或者因伤病残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敬礼有关要求参照军人礼节规定执行。

  对用人单位给予文职人员经济补偿有哪些规定?

  参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从两个方面对经济补偿作了明确。一是规范了经济补偿情形。明确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文职人员经济补偿的6种情形条件,即:用人单位提出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存在过失行为,文职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合同而终止聘用合同的,或者因用人单位以低于原聘用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者不利于文职人员的条件提出续订聘用合同,文职人员不同意续订而终止聘用合同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聘用合同约定的经济补偿情形出现的。二是细化了经济补偿标准。明确经济补偿按照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的年限确定,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基本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此外,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在文职人员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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