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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样板!河北省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办法公布!

北京人事考试网 | 2018-07-06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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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北省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河北省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以下 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退役军人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退役 军人管理服务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主席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 示,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组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 构,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 业”。《暂行办法》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做好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作出一系列具有河北特点的规 定,对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构建我省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体 系和长效工作机制,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自觉站在坚决維护习近平主席在党中央和全党接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高度,把贯彻落实《暂行办法》、 做好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作为践行“四个意识”的实际行 动,作为支持军队和国防建设的具体举措,切实摆上重要位置,认真组织实施。

  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主席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这一目标,坚持政治上高站位、工作上高标准,持续用心用情用力做好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要强化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强化党委、政府主体责任,.注重发挥党政军群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努力形成党委 领导、政府统筹协调、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关心支持 的良好工作格局。要狠抓政策落实,切实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认真对照《暂行办法》和国家政策规定,全方位开展 政策落实“回头看”,确保涉及退役军人的每一项政策要求 都落实落地不落空。要细化工作举措,切实将管理服务工作做深做实做细。根据《暫行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工作 举措,优化工作流程,坚持激励表彰常态化、考核考察常态化、 帮扶管理常态化,充分调动退役军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善民生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一步一个脚印 地把工作抓出成效。要强化督导考核,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各级党委、政府都要将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范围,纳入督查范围,强化结果运用,充分发挥 督导考核工作的“风向标” “指挥棒”作用,对落实有力、成效 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到位的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确保每一个政策、每一条措施、每一项任务都落地见效。

  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5日

  (此件发至县处级)

  河北省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主席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退役 军人管理服务工作,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暫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 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军官、文职干 部和士兵。

  第三条退役军人是党和国家重要的人才资源,是新时代中囯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服役期间为囯防和 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囯家和社会的尊重、 优待。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对退役军人政治上关心、工作上关照、生活上关怀,大力营造全社会尊重尊崇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

  第四条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坚持以新时代中囯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 策落实、突出就业创业规范管理、优化服务质量、履行主 体责任、严格监督考核为原则,切实维护和保障退役军人 合法权益。

  第五条退役军人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 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 河北贡献力量。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 摆在突出位置,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党政主要领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七条各级党委、政府成立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党政主要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和第一副组长,与退役军人事务有关的党委常委和政府副职、同级军事机关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有关党委常委兼任。

  第八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在党委、政府领导 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退役军人管理服务相关工作。

  第九条省市县分别设立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归口本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管理,对下级退役军人管理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乡(镇、街遒)、村(社区)设立退役军人管理服务站。各级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应当有机构、 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办公场所、有交通通讯保障,不断提升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注重把信 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干部 选配到各级退役军人管理服务机构工作。鼓励选用、聘用优秀退役军人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将退役 军人管理服务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章政策落实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囯家和省有关退役军人的优抚安置政策,依法妥善安置退役军人,保障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国家和省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和政法系统年度增加的编制,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可按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第十三条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 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囯家有关规定执行。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安置后参加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相关待遇。落实好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提前退休和特困救助等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对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人员,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接收安置手续,落实各项待遇。 .

  军队复员干部在地方重新就业后,由所在单位按照其实际从事的工作岗位确定待遇,军龄应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

  第十六条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在机 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囯有、囯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安置,当地政府在接收退役士兵6个月内完成安置任务,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十七条积极推行公平、公正、公开的“阳光安置”办法,建立按贡献大小排序、按序选岗的工作机制,确保服役时间长、对囯防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在此基 础上,研究探索专业人才就业推荐和双向选择工作机制,努力做到人尽其才、人岗相适。

  第十八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安排退役士兵上岗。不得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第十九条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退役士兵服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 工龄,按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安置后下岗(失业)和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 件已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中有就业意愿的,应当优先安排公益岗位,并通过再就业解决其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问 题。

  第二十一条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给予1次性经济补助。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 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籍退役军人,应当自确定其身份的当月起按规定标准发放生 活补助金。

  第二十三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在生活、住房、医疗等方面予以保障。退出现役的五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和按囯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伍军人,申请保障性住 房或者农村危房改造的,在同等条件下,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安排。

  第二十四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按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所需 经费由县级财政支付。

  第二十五条一级至六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和七级至十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七级至十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门诊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的门诊费用,按不低于其生活补助费用总额百分之十的标准给予补助,发给本人包干使用, 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支付。

  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除享受囯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时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生活仍有困难的退出现 役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优先纳入城乡社 会救助保障范围给予救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给予适当补 助。

  前款所述退役军人在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时,享受 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四章规范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挡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军人档案接收、保管、查阅和转

  递,认真采集相关数据信息,逐人建档立卡,建立分类清晰、要素齐全、内容规范的退役军人数据库。

  第二十八条退役军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 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和无故不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应当自军队办理退役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持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军人证》、退役证件、评残档案和户籍证明等有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迁入手续。

  第三十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 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第三十一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情况发生恶化,原评定的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 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第三十二条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帮助其尽快适应岗位需求,鼓励其发挥自身特长,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努力成为业务骨干。

  第三十三条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和村(社区)基 层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地区)退役军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和法制 教育,引导退役军人在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通过 正常渠道合理反映诉求。

  第三十四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中共产 党员的教育管理,引导其牢记使命,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严格执行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及时将流动党员 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探索建立新形势下退役军人党建工作体 系。依托各级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站),明确退役军人党建指导机构,逐一梳理退役军人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归属, 确保每名退役军人党员都纳入组织管理。

  各级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退役军人 管理服务站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退役军人党建指导工作。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应当高度重视并做好退役军人党 建工作,实现党员管理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六条探索建立退役军人诚信体系。依托相关行 业、相关领域的数据信息和退役军人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退役军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其相关行为信 息,实现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互联对接。

  对具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将违纪违法事实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并将有关行为信息及时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对其他违反社会公德、扰 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做好记录,及时归 集,必要时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并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

  第三十七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探索建立退役军人相 关待遇与信用记录挂钩机制。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在教育、就业、创业等方 面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便利服务。对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退役军人,有关单位和市场主体应当对其实施惩戒措施和差别化服务,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取消其相 关待遇。

  第三十八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 善退役军人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制度和自我纠错、自主解释、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退役军人在不良 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其 他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惩戒,及时撤销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章优化服务

  第三十九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规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定期对优秀退役军人和在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中 成缋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每3年开展一次优秀退役军人和 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活动。各市 县可参照实施。

  第四十条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大力宣传各行业、各领域作出突出成缋和贡献的退役军人,大力弘扬正能量。

  第四十一条各级应当建立领导干部联系退役军人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军人实行领导干部联系全覆盖。各级干部应当认真听取退役军人意见建议,积极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开展谈心交流、帮助排忧解难,实施精细 化、亲情化服务。

  第四十二条探索建立退役军人优待卡制度。一定期限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退役军人,在省内游览公园、博物 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绿色通道”和减免收费等 优待。倡导社会各界和公共服务场所(机构)对退役军人给予优先服务。

  第四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在每年八一建军节和春节前,按照普遍走访、重点慰问的原则,实行对本行政区 域内退役军人走访慰问全覆盖,召开退役军人代表座谈会, 听取意見建议。

  第四十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认真执行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为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敲锣打鼓送喜报制度。

  第四十五条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在保证其公平享 受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保障、教育资助等公民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帮扶解困、临时救助等工 作力度。

  第四十六条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设立退役军人 生活困难援助基金,通过政府资金引导、社会捐赠、企业支持、彩票公益金资助等方式筹集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专项用于退役军人走访慰问、帮扶解困、就业援助等事 项。

  第四十七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积极扶持自主择业军 转干部、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和其他有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鼓励和提倡社会各界积极支持退役军 人就业创业。

  第四十八条各级退役军人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每个退役军人的职业特长,分类建立人才台账,按 照市场需求,定期不定期向用人单位推荐。

  各级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 需求调研,跟踪了解退役军人就业情况,及时发布就业信息,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专业化精准化服务。’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 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职业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各类公共就业 人才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人才推荐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军人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军 人就业。

  第五十条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社会服务机构选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聘优秀退役军人。

  第五十一条公益性岗位安置和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失业人员中的退役军人,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给予 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去产能企 业失业人员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中退役军人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新招用退役军人在6个月内 进行岗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50%的培训补贴。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退役军人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 予最多.不超过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不 超过3“年。

  第五十二条对接收退役士兵的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3年内按规定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的退役军人创业资金有困难 的,可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自主创业租赁经营场地的, 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中的退役 军人,初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按规定给予最 长不超过3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第五十三条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中的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 和技能鉴定补贴。在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军人取得初 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第六章监督考核问责

  第五十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把退役军人管理服 务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范围,列入法治建设和平安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缋效、机关目标缋效管理考核之中,严格考核奖惩。对退役军人工作综合考核全省排位后 3名的县(市、区),实施“一票否决”。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 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各级党委、政府将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 纳入督查范围,实行责任倒查并严肃追责问责,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坚决追责、严肃处理。因工作不负责 任、政策不落实、群众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市 县直接领导给予组织处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产生特别恶劣影响的,对市县党政主要领导给予组织处理。

  第五十六条落实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党委 第一书记述职评议工作机制,将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纳入述职范围,进行重点评议。

  第五十七条对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村 (社区)党组织书记,同等条件下可按规定优先录用为乡(镇、街道)公务员。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 规追责问责。

  第五十八条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拒绝、无故拖 延执行安置任务或者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退役军人事务主 管部门负责。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2018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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